.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244号
原告:***,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台州市森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G7BW6C,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黄轴路163号2幢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台州市路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17645885Y,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新案南街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森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提醒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