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243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台州市森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G7BW6C,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黄轴路163号2幢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台州市路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17645885Y。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新安南街4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森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