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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321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甫撑,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台州市森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G7BW6C,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黄轴路********。
法定代表人:应岩龙,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台州市路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17645885Y,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新案南街**pan>
法定代表人:蔡敦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森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提醒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庞婷璇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佳梦
代书记员郏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