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2执保46号之三
申请人:***,女
申请人:**,男。
申请人:***,女。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815********,000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