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586号
原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新棉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7943913T。
法定代表人:陈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生,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长寿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长寿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7U65E。
法定代表人:宛川程,总经理。
原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寿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
人民陪审员 陈福蓉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