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寿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新棉村1组。

法定代表人:陈英。

委托代理人:周启生,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长寿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长寿村2组。

法定代表人:宛川程。

被执行人:游祖海,男,1969年8月1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翁华甫,男,1958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郭燕,女,1964年5月25出生,汉族,住绵竹市。

本院受理执行四川荣大建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长寿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游祖海、翁华甫、郭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603民初200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970128元及利息等,本次执行到位55566元,至2021年5月申请执行人尚有914562元未受偿。执行中,本院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执行到位银行存款55566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燕名下商铺一套,该商铺与案外人共有且已设定大额抵押,暂不具备处置价值;另查明被执行人游祖海名下登记一辆上户于2009年的别克牌小汽车,因残值较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处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任寒秋

审判员  韩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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