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高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0446209T,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名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学斌、童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666848B,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高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1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高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2.98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1272.98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98719元,由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4112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网络资金。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负债较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法院关联案件),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溧阳申特型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81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