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闽源特钢有限公司与南京高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1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481民初1210号
原告河南闽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林伟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明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京高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方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世明,系南京高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学斌,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闽源特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高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告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郑春玲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