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0191执22号
**、
南京高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与南京高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06月04日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15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执行款36440.00元,本院发放申请人36000.00元、收取执行费440元。至此,宁宁劳人仲案字(2019)第157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