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振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沿河街8-3号,联系方式:130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佳弘装饰材料总汇,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8号,
上诉人哈尔滨市振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光
审判员 高阳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