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恢601号
申请执行人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3197573.41元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恢60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骞
审判员 张哲
审判员 吴江
书记员 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