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

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664号
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642642.82元。申请人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晨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642642.8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 燕
书记员 郭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