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祥云植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10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祥云植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经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智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分,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祥云植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兴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终字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祥云公司申请再审称,***作为祥云公司原聘用的建筑质量总监,仅负责对涉案装修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其无权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签字确认。兴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进行装修,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双方有争议的装修工程部分,应重新进行鉴定以确定其价值。生效判决按照合同约定认定工程价款466万元不当,故祥云公司依法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亚公司虽在一审时提供了***签字的《河南田秀才植保有限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结算书》一份,但因祥云公司以增加工程部分的价款未经其同意为由对该结算书不予认可,故生效判决并未依据该结算书对工程价款作出认定,而是将增加工程的价款部分发回重审,进行鉴定。生效判决所支持的工程价款466万元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合同价款。2014年3月28日的《合同书》系祥云公司与兴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书》显示合同总价为466万元。在本案一审庭审时,兴亚公司提供了33份《交工验收证书》,证明兴亚公司所用材料符合合同要求,祥云公司质证时对该证据明确表示无异议,且祥云公司在再审审查时也认可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近两年时间,因此,生效判决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书》认定合同内工程的价款为466万元并无不当。祥云公司以涉案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对合同内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祥云植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