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合新盛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合新盛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立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经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2民初2330号
原告:***新盛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伊犁合新盛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伊犁立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伊犁合新盛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犁立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伊犁合新盛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犁合新盛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