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远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9135号
原告:汝州市远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王寨乡朱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72AW1X。
法定代表人:王远,男,汉族,1994年7月30日出生,住汝州市,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关涛,汝州市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2年6月29日生,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晨阳,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京委,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成国,男,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汝州市。
第三人:河南省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熊背乡熊背村下街组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D3D014X。
法定代表人:王明明,女,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汝州市远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京委、***、张成国、第三人河南省帆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汝州市种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该案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远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准予原告汝州市远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由原告汝州市远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书朝
审 判 员  张强伟
人民陪审员  桂会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乔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