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川1723执保21号
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执行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如为移送执行案件,写明:)××××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法官/执行员负责执行。
三、使用“阳光执行”随时关注案件办理进度,案件查询码:
“阳光执行”小程序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阳光执行”小程序使用说明:
1、使用微信扫一扫,随时随地了解案件进展,随时随地联系办案法官,随时随地提供执行线索。
2、“阳光执行”小程序登陆方式:输入身份证号和立案时登记的手机号码,接收并输入短信验证码即可登陆。立案时没有预留手机号码的,首次登陆小程序需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机构代码、验证码进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