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2民初681号
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新锦社区一组万锦城。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灿,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汉县宏鑫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巴人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汉县宏鑫隆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2年3月10日,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符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