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保33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9月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申请人:四川凯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东城南岳社区办公拆迁安置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BRAX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凯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黔0112民初5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凯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9714.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以被申请人巳履行本院(2020)黔011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凯德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9714.75元的冻结和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