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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4959号
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个体工商户字号,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前瓦钟村。
经营者:李玉峰,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前瓦钟村170号,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强,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华,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旻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明德路青少年活动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维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金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旻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南旻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献县鑫磊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丁美君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许家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