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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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1021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连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旻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旻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1021民初3232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