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916号
原告:河南旻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桃林街小区14号东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市苏村乡原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苏村乡原坡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革学,书记兼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旻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苏村乡原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旻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旻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艺 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