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民初6168号
原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八分场原代猪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AX3P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宁,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
原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2022年1月5日上午10:00分,原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何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