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802民初1501号
原告:广西贵港市顺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石寨村石脚屯(***)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PMGDG6W。
法定代表人:罗正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八分场原猪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AX3P2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贵港市顺洲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广西贵港市顺洲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贵港市顺洲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贵港市顺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4元,减半收取计3837元,由原告广西贵港市顺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