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803民初17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八分场原猪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AX3P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百汇荣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区与南二路交汇处15幢2楼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7062343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女,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与被告广西百汇荣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荣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百汇荣盛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对原告广通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百汇荣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告(反诉被告)广通公司申请,本院对被告(反诉原告)百汇荣盛公司名下价值42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3283585.5元及违约金1225557.57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以后违约金计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预拌混凝土用于贵港**财富港商住小区建设工程,并约定了具体的结算及付款方式。还约定非原告原因造成原告混凝土停供的,被告须在停供之日起15天内向原告结清全部货款,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并按照被告欠款数额的0.05%每日收取违约金。由于被告不按时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2019年1月21日,原告第一次采取停供措施,当次欠付货款为4462498元,违约金按每日0.05%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为453112.5元(计算方法:1.以4462498元为基数,从2月5日起至6月24日止为141天,违约金为314606.25元;2.被告于6月25日支付货款500000元,尚欠3962498元,以3962498元为基数,从6月25日起至7月18日止为24天,违约金为47550元;3.被告于7月19日支付货款500000元,尚欠3462498元,以3462498元为基数,从7月19日起至7月30日止为12天,违约金为20775元;4.被告于7月31日支付货款1000000元,尚欠2462498元,以2462498元为基数,从7月31日起至9月25日止为57天,违约金为70181.25元;5.被告于9月26日支付货款3000000元,当次货款支付完毕);由于被告再次不按时支付货款,2020年6月9日,原告再次采取停供措施,当次欠付货款为4883585.5元,违约金按每日0.05%计算至2021年2月9日为439161.7元(计算方法:1.以4883585.5元为基数,从6月24日起至7月16日止为23天,违约金为56161.17元;2.被告于7月17日支付货款500000元,尚欠4383585.5元,以4383585.5元为基数,从7月17日起至8月18日止为33天,违约金为72329.07元;3.被告于8月19日支付货款500000元,尚欠3883585.5元,以3883585.5元为基数,从8月19日起至9月6日止为18天,违约金为34952.22元;4.被告于9月7日支付货款200000元,尚欠3683585.5元,以3683585.5元为基数,从9月7日起至9月29日止为23天,违约金为42361.17元;5.被告于9月30日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欠3583585.5元,以3583585.5元为基数,从9月30日起至11月2日止为34天,违约金为60920.86元;6.被告于11月3日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欠3483585.5元,以3483585.5元为基数,从11月3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为99天,违约金为172437.21元;7.被告于2月10日支付货款200000元,尚欠3283585.5元);因被告未能付清货款,2021年2月10日之后原告未再向其供应混凝土,从2月10日暂计至8月31日为203天,违约金为333283.37元。综上,截止2021年8月31日,被告尚欠货款为3283585.5元,违约金为1225557.57元(453112.5+
439161.7+333283.37),此后违约**3283585.5元为基数,按每日0.05%,从2021年9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百汇荣盛公司承认尚欠原告货款本金3283585.5元,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以损失为基础,其损失仅为利息损失,故要求调整为按LPR利率的1.3倍计算。同时,认为按合同约定被告可以扣留1500000元货款作为质保金,也不同意支付保险费。
反诉原告百汇荣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断供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00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因反诉被告从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停止向反诉原告供应预拌混凝土,造成反诉原告在贵港**财富港商住小区的建设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现场人工、机器等损失合计819108667元,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反诉被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反诉被告广通公司辩称:因反诉原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反诉被告才按合同约定停止向反诉原告供货,反诉原告的损失不应当由反诉被告承担。且反诉原告在未通知反诉被告供货的情况下另向华润公司采购混凝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反诉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确实存在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日,广通公司(乙方)与百汇荣盛公司(甲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广通公司向百汇荣盛公司供应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设。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按货款额度结算。当混凝土供应货款达到500万元,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即进行对账结算一次,达到500万元的次日为结算日。第一个结算周期达到500万元后,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在结算日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350万元(总额的70%);余下的150万元(总额的30%)作为垫资质保金,待工程主体封顶后二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第2项约定:按时间额度结算。从2018年7月2日计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为第一个结算周期,即三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内不论混凝土供应量,满足三个月的时间节点,即进行结算一次。三个月后的次日为结算日,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在结算日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所用混凝土货款的70%;余下的30%货款作为垫资质保金,待工程主体封顶后二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垫资质保金不超过150万元。第3项约定:签署(1)按货款额度结算和(2)按时间额度结算,以先到者为结算原则;第(三)款约定: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将按所欠货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计收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货款为止;第(四)款约定:供应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混凝土停供的,甲方须在停供之日起15天内向乙方结清全部货款,在货款未结清前,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混凝土公司发生供需关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广通公司依约向百汇荣盛公司供应混凝土,双方对每期供货量及价款均进行了对账结算,但百汇荣盛公司未能依约支付货款,截止2019年1月21日欠款数额为4462498元,广通公司自该日起停止向百汇荣盛公司供货。百汇荣盛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7月19日、7月31日、9月26日向广通公司付款5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3000000元。百汇荣盛公司付款后,广通公司恢复供货,截止2020年6月9日,百汇荣盛公司又未依约付款,欠款数额为4883585.5元,广通公司再次停止供货。百汇荣盛公司又分别于7月17日、8月19日、9月7日、9月30日、11月3日、2021年2月10日向广通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截止2021年2月10日尚欠货款数额为3283585.5元,此后广通公司再未向百汇荣盛公司供应混凝土。2021年7月6日,广通公司向百汇荣盛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支付货款3283585.5元,及计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1123766.59元。百汇荣盛公司于7月9日收取《催收函》后依然未向广通公司支付欠款,遂广通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百汇荣盛公司承认尚欠广通公司货款3283585.5元的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于百汇荣盛公司辩称要求扣留1500000元质保金,因合同约定非因广通公司原因造成停供的,百汇荣盛公司需在停供之日起15天内结清全部货款。本案广通公司停供的原因在于广通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并非广通公司造成,故广通公司诉请百汇荣盛公司支付全部货款328358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百汇荣盛公司的辩称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广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虽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本案属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广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当以其损失为基础,广通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因百汇荣盛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具体损失。百汇荣盛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百汇荣盛公司过错程度及广通公司预期利益等因素考虑,本院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经本院核算,截止2021年8月31日,百汇荣盛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为431455.84元(详见附件),广通公司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广通公司主张的保险费,因合同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百汇荣盛公司反诉主张因广通公司停供导致其损失,要求广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因停供原因为百汇荣盛公司逾期付款,广通公司为防止自身损失扩大有权停供,百汇荣盛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主***方广通公司赔偿损失,且百汇荣盛公司亦无证据证实其实际产生了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百汇荣盛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百汇荣盛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3585.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百汇荣盛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1455.84元(此后违约**328358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75%,从2021年9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百汇荣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87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14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4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百汇荣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260元,原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1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百汇荣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冉 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件:
利息共计:431455.84元(145715.24+285740.6)
逾期天数
欠款数额
年利率6.525%
2019.2.5-2019.6.24
(141天)
4462498
112482.46
2019.6.25-2019.7.18
(24天)
3962498
17000.74
2019.7.19-2019.7.30
(12天)
3462498
7427.77
2019.7.31-2019.8.19
(20天)
2462498
8804.27
利息合计:145715.24
逾期天数
欠款数额
年利率6.375%
2019.8.20-2019.9.25
(37天)
2462498
15913.47
2020.6.24-2020.7.16
(23天)
4883585.5
19617.97
2020.7.17-2020.8.18
(33天)
4383585.5
25265.67
2020.8.19-2020.9.6
(18天)
3883585.5
12209.35
2020.9.7-2020.9.29
(23天)
3683585.5
14797.42
2020.9.30-2020.11.2
(34天)
3583585.5
21280.61
2020.11.3-2021.2.9
(99天)
3483585.5
60235.01
2021.2.10-2021.8.31
(203天)
3283585.5
116421.10
利息合计:2857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