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02财保15号
申请人: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八分场原猪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AX3P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贵港市坤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民族文化公园北侧盛世名都.南12幢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MA5PUAYM6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贵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港市坤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广场支行21×××67帐户内的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保单号:XXX)自愿为申请人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8月19日,贵港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港市坤隆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广场支行21×××67帐户内的存款1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麦 伟 丽
书 记 员 黎兴日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