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8民初37号
原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贵港市港**西江农场八分场原猪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AX3P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贵港市港**港城镇东山村(广西华盛集团金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水泥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L0TE2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与被告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正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正公司支付拖欠广通公司的混凝土款项116290元及利息1628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16290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17日计算至2020年5月16日,之后继续计算至还清本息为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8日,广通公司与三正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约定广通公司***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用于厂房建设工程;每月1号为上月所用混凝土结算日,双方在每月5号前凭签认的送货单核对货款金额;三正公司应于每月的结算日后10天内向广通公司支付100%货款,每逾期一天,将按所欠货款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广通公司最后一次***公司供货时间为2019年9月,根据约定,三正公司应于2019年10月11日前支付全部货款。现三正公司混凝土实际总用量为323立方,总货款为116290元。经广通公司多次追讨,三正公司均拒不支付货款。为维护广通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广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正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广通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拟证***公司主体资格;2.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拟证明广通公司与三正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3.《产品结算单》,拟证***公司拖欠广通公司货款的事实。三正公司未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依法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三正公司系2017年3月9日成立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酵母生产、桔水、食品添加剂、有机肥销售。广通公司系2016年1月2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及销售、建筑材料销售。2019年5月18日,贵港市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甲方)与广通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预计数为2000立方米,实际供货量以现场甲方实际签收《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货单》及双方每月签字确认的《广通混凝凝土有限公司产品结算单》为准;每月1号为上月所用混凝土结算日,双方在每月5号前凭签认的《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货单》核对供应数量,并依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单价计算金额,双方确认后,在《广通混凝凝土有限公司产品结算单》上签字或**;甲方在结算日后10天内向乙方支付每月混凝土货款的100%;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将按所欠货款千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为止等内容。2019年6月28日,广通公司与三正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广通公司与贵港市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客户名称由贵港市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变更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条款不变。2019年6月3日,双方签订产品结算单,确认广通公司2019年5月1日至31日供应给三正公司的混凝土货款为4200元。2019年9月5日,双方签订产品结算单,确认广通公司2019年8月1日至31日供应给三正公司的混凝土货款为111120元。2019年10月5日,双方签订产品结算单,确认广通公司2019年9月1日至30日供应给三正公司的混凝土货款为970元。
本院认为,三正公司与广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签订合同之后,广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公司提供了混凝土,三正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广通公司支付货款。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结算单,应认定广通公司已***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货款合计为116290元。因本案中三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向广通公司支付过混凝土货款的事实,因此,本院确认三正公司拖欠广通公司的混凝土货款合计为116290元。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三正公司应在结算日后10天内向广通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本案中,双方的三次结算均已超过10天,即广通公司请求三正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已成就,因此,广通公司请求三正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16290元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违约责任问题。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三正公司应在双方结算日后10天内向广通公司支付货款,双方最后一次结算时间为2019年10月5日,即三正公司对于经双方三次结算确认应支付的货款均已逾期未支付。因此,广通公司请求从2019年10月17日起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双方在购销合同约定,三正公司每逾期一天支付货款的,按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高,超过了法律保护范围。对于广通公司请求参照民间借贷关系,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问题。虽然2020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即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已经从年利率24%变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上述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是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而本案是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的一审案件,因此本案依法不能适用新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据此,广通公司请求参照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即违约金应以116290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17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广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向广西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162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16290元为基数,依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17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51元,由被告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技
审判员 ***
审判员 **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