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

保定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8民初2185号
原告(反诉被告):保定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光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68928343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长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3290222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中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保定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立案。2019年9月18日,被告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对原告保定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保定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由被告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戎福友
审判员冯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