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与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277号
原告: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长城南大街36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运营主管。
原告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德海洋
人民陪审员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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