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05民初3101号
申请人: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长城南大街3636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嘉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红,内蒙古正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巨海商厦702-705。
负责人:王静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6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PP21150100100000000110,对保险金额626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百思特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6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 虹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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