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0民初579号
原告:怀来县柏盛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新兴路口门脸房。
被告:***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东侧兰顿庄园**1-2010。
法定代表人:金明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县柏盛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怀来县柏盛苗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来县柏盛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新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