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康雄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昆明康雄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9549号
申请人:昆明康雄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晋宁县工业园区晋城片区。
法定代表人:曾洪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昆明康雄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昆明康雄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明康雄塑胶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 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同基
书 记 员  胡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