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贵强贸易有限公司

黔南州贵强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航杰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2执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黔南州贵强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杜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航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罗小兰,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3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航杰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航杰科技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38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爱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志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