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异7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A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缪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A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缪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与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象电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得象电器公司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得象电器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得象电器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毕玉胜
人民陪审员田云
人民陪审员陶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