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6执471号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鲁0116民初3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2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37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郭丰国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