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04民初27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A座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4696781T。
法定代表人:缪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包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