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财保90号
申请人:聂文正,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申请人: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A座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4696781T。
法定代表人:缪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聂文正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511.04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聂文正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511.04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15元,由申请人聂文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包 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