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8民初344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1294057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宇洪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4元,减半收取计19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咏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