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卲超松、***与被告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8民初397号
原告:卲超松,男,汉族。
原告:***,男,汉族。
被告: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卲超松、曹连超诉被告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卲超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3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香花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