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558号
申请人: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至信三路与科迪大道交叉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0836181N。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辖区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南湖新环路西建业智慧大厦号楼2单元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1294057B。
法定代表人:潘东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0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010000元,担保限额为30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的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0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清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