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南湖心环路西建业智慧大厦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潘东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至信三路与科迪大道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中刚,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更,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诚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金光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刚,董事长。
原审被告:德州金力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希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诚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德州金力特电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8民初2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由郑州瑞非置业有限公司持股100%,而郑州瑞非置业有限公司由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持股10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以“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案件当事人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无据。“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票据的出票人,应当对票据的承兑承担责任。上诉人也向原审法院提出追加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原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双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审法院及其他法院同类案件均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也提出追加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德州金力特电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武城县,属原审法院的辖区,被上诉人德州诚泽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就本案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本案当事人,本案并未涉及集中管辖问题。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文杰
审 判 员 吴东锋
审 判 员 韩金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彩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