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执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潘东齐。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的内容为: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1850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承担4493元,原告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7元。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结果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账户上无存款。
2.本院委托商水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均无房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住所地、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一文
审判员  梁成勋
审判员  渠秀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