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2278号
原告: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1294057B。
法定代表人:潘东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敏,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将自己承建的许昌建业桂园消防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在施工期间延误工期,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9年5月29日,因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不按安全技术要求施工,致使其聘用的民工李现民严重受伤,原告为此垫付医疗费50多万元。被告为此逃离工地,原告不得不另行组织第三方施工队施工,向第三方支付工程款79万元。由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各种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医疗费552015元、违约损失153300元、违约金158000元、罚款10000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权益有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和追偿权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应一同审理,且依据民诉法规定,无论哪种纠纷都应由被告住所地商水县人民法院管辖,特请求将本案移送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标的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为民工垫付的医疗费以及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原告的各项请求均基于劳务分包合同这一个法律关系,而不存在独立的追偿权法律关系,双方在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已明确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诉至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公司注册地在开封市××××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姝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