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鸿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6067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代理人:史玉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摆亚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平安大道南湖心环路西建业智慧大厦号楼2单元5层501。
法定代表人:潘东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宗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玉靖,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帅、黄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4890元及利息8856.59元,共计103562元(利息以9489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郑州风神花园一期消防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合同约定消火栓系统以消火栓箱体计算,每一箱体按350元计算,喷淋系统按照喷头个数计算,每个喷头70元,具体安装数量以公司预算部现场审核为准。同时,合同对承包方式、工程价款及支付时间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对于合同约定改造项目进行了施工,项目均已经竣工验收,甲方于2019年6月投入使用。经双方核算,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401390元,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3065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工程至今没有进行结算,工程仍然在质保期。原告的施工量和对应的工程款均没有确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并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公司(甲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公司将项目名称为郑州风神花园一期消防工程承包给原告,项目地点位于郑州市××联动大道与××路,工程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包括:1、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管道安装、消火栓栓头、箱体安装、消火栓安装(包括试验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安装、系统压力试验、消火栓喷射试验等施工图全部内容;2、自动喷淋系统:室内喷淋管道安装(包括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箱出水、泻水管道及阀门安装、水泵结合器安装、湿式报警阀安装、喷淋系统设备安装、系统压力试验等施工图全部内容;3、消防水泵房系统管件安装及其水泵综合调试。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30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1、耗材: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铅油、麻、焊条、切割片、堵头、液体生料带、钻头类、液体胶等一切施工用辅助材料;2、机械工具:包括和施工有关的一切施工机械、工具、梯子、脚手架。以实际安装的数量计算,消火栓系统以消火栓箱体计算,车库、主楼消防每一箱体平均按350元计算(包括室外水泵接合器车库含管道油漆),喷淋系统按照喷头个数计算,每个喷头70元(包括湿式报警阀组、消防室外水泵接合器安装,喷淋管道刷漆费用另计双方协商),具体安装数量以公司预算部现场审核为准。消火栓系统暂定820套,施工费用820*350=287000元。喷淋系统暂定喷淋喷头2400*70=168000元、消防泵房2万包干(包括水泵房管道油漆以及稳压设施安装)合计暂定总施工费用475000元。具体安装数量以公司预算部现场审核为准。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支付工人生活费,每月20号—25号根据现场施工进度支付工人生活费,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具备消防验收条件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经甲方、质检站和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双方结算完毕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随公司与甲方所签主体合同自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到期后一次结清)。工程形象款进度款按照公司结款方式,每年的秋收、麦收、过年三个时间点进行付款,其他时间点不予支付工程款。每年付款施工队需提供现场施工人员考勤工资及现场工程完成量并由项目经理现场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公司经理审批后进行付款。同日,双方签订了《安全施工责任状》。
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情况说明以及补工签证单显示:2018年下半年,经现场负责人李阅签字确认***班组共补工117个。被告对此补工数予以认可,但称此补工含合同内的工时。
被告向原告列出《风神花园项目***劳务班组工程量总产值明细》一份,内容显示:合同施工范围内工程量总产值:1、消火栓系统868套*350元=303800元;2、喷淋系统车库以及主楼安装喷淋点位:1726个*70元=120820元;3、消防泵房2万元包干;4、室外水泵接合器安装36套*350元=12600元;5、湿式报警阀安装7套*350元=2450元。合计总工程量产值:459670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产值:1、增加风管下喷数量90个*40元=3600元;2、只安装喷淋头数量97个*10元=970元;3、现场变更增加人工量未提供明细以及部位图纸后期单独计算。现场安排第三方劳务班组产生费用明细:1、车库第五防火分区主管道对接工作,施工费用包干8000元;2、G1楼第三方施工费用:157个*450元=70650元;3、2#、3#楼安装消火栓支管以及栓头费用132个*150元=19800元;4、车库消火栓管道油漆施工费用5000元;5、消防泵房水泵电源连接施工费用3500元。合计产生第三方施工费用106950元。已付人工费用282856.5元。劳务班组签字确认处有***签名以及手书:以上结算本人有异议,部分内容(G1楼)存在争议。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签字确认。
2020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5万元收据,次日,被告通过王莹向***支付5万元。被告自认涉案工程于2019年12月1日完工。
本院认为:原告不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无效。原告实际进行了施工,被告应根据原告的施工内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内的工程量总值459670元、工程增量3600元及97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并未对合同内的人工费用约定单独计算,对于合同内的人工被告方并无单独计量的必要,被告称117个补工包含合同内的部分人工与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不符,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认定117个补工为合同外补工。对于117个补工费用,原告主张一个工为200元证据不足,被告认可每个工为150元,本院按每个工150元计算补工费用为17550元,总工程款数为481790元(459670+3600+970+17550)。
原、被告双方对于第三方劳务班组产生费用中第2、4项有争议,其余无争议。原、被告双方虽约定消防栓价格每个350元,但被告就其中部分施工内容安排第三方施工实际成本会有所增加,本院酌定按每个400元计算。因此G1楼第三方施工费用计算为62800元(157×400)。原、被告约定主楼消防每一箱体平均按350元计算(包括室外水泵接合器车库含管道油漆),因此对于原告所称的第三方施工车库消火栓管道油漆施工费用5000元不应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三方劳务班组产生费用费用为99100元。
被告称已向原告支付332856.5元(282856.5+50000),有《风神花园项目***劳务班组工程量总产值明细》、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9833.5元(481790-99100-332856.5)。被告辩称原告未按期施工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保期的具体时间,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参照双方《风神花园项目***劳务班组工程量总产值明细》的时间确定应付款时间。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4890元的请求,本院支持49833.5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认定以4983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费用49833.5元及利息(以4983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计1187.5元,由原告***负担664.5元,被告河南**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