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691行初1316号
原告如皋市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江中花园2区12-14号二层店铺。
法定代表人刘美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建霞,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行政中心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胡晓勇,职务局长。
应诉负责人周昌峰,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苏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某某,女,1984年2月6日生,××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第三人南通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海花园5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飞,总经理。
原告如皋市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如皋市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如皋市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如皋市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锦辉
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
人民陪审员 沈惠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贞贞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