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福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永福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特1号
申请人:天津永福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街千间9段4栋。
法定代表人:殷长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天津永福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永福公司称,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888-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在仲裁开庭时出示的薪酬确认表是伪造的,被申请人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26日旷工一个多月,申请人未给被申请人发送过放长假的微信内容。
被申请人***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与永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8年3月至7月无故克扣拖欠工资18569元;3.支付2018年2月1日至3月26日放长假补助15135.1元;4.支付2017年6-9月、2018年6-7月防暑降温费868元;5.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周六加班费50574.7元;6.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517.24元;7.支付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1861.8元;8.支付***已缴2018年1月至7月社会保险费补偿费6983.15元(要求返还已垫付社保费);9.支付2018年年休假工资1322.63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的请求事项,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888-1号终局仲裁裁决及及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888-2号非终局仲裁裁决,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888-1号仲裁裁决的裁决内容为: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永福公司向***支付2018年3月至7月无故克扣拖欠工资18407.14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永福公司向***支付2018年2月放长假期间工资10000元;三、驳回***第2、3项部分仲裁请求;四、驳回***第6、8、9项仲裁请求。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888-2号仲裁裁决的裁决内容为:一、永福公司与***于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永福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9月、2018年6月及7月防暑降温费868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永福公司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周六加班费50574.7元;四、驳回***第7项仲裁请求。
另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888-2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津滨劳人仲裁字[2018]第40888-1号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永福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永福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红
代理审判员  刘 刚
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吕琳超
书 记 员  李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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