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831号
四川天腾碧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四川天腾碧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
在执行中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0054.14元(工程款本金1743311.8元、利息73206.57元、***行金18304.77元、诉讼案件受理费1024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986元)。
本案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天腾碧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850068.14元,执行费19986元已依法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腾碧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