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裕坤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8010号
原告:青岛裕坤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兆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四平,山东畅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建辉,执行董事。
被告:刘明刚,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裕坤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刚、***、宁夏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现被告已履行完毕义务,原告青岛裕坤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裕坤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裕坤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青岛裕坤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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