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甲,某某乙等与四川省岷江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4民初1655号
原告:**甲,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乙,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告:**丙,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四川省岷江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6号2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HC3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甲、**、**乙、**丙与被告四川省岷江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甲、**、**乙、**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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