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橡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2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斯波,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系两上诉人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会,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橡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珠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MNL9N7W。

法定代表人:赵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橡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江苏金橡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并非法院受案范围之外的案件,本案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

***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江苏金橡树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立即退还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款项完全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江苏金橡树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江苏金橡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但原告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所涉房产的用地,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且涉案房屋的建设亦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故涉案房产属于“小产权房”。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该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故因该房屋买卖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用地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涉案房屋的建设亦未取得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因此,涉案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该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在原审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奎

审判员  刘勇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敬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