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财保30号
申请人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2020年1月9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江苏元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林
书 记 员 王彩彩